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操作說明
本頁摘要
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、獨立折讓輸入畫面、人工輸入模式。操作路徑: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→ 銷項發票管理 → 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。
銷貨折讓單為營業人針對已開立發票進行金額調整的重要單據,用於退貨、折扣、數量異動等情境。
功能說明
- 支援單筆輸入、逐欄位檢核。
- 自動計算折讓後金額與稅額,並確保稅差在容許範圍內。
- 僅限賣方可開立折讓單。
- 系統會自動轉出符合財政部規範的 XML/JSON 結構。
- 與發票開立/作廢作業相互銜接,確保帳務正確性。
與「已上傳發票管理」折讓之差異:本作業為獨立折讓輸入畫面,由使用者輸入發票號碼查詢後挑選發票明細、逐項填寫折讓數量與金額;「已上傳發票管理」則自查詢結果帶入發票後進行整張或部分折讓。兩者皆為折讓開立入口,可依作業習慣選用。
操作步驟
| 步驟 |
說明 |
| 1 |
進入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(路徑見上)。 |
| 2 |
點選〔挑選發票明細〕,輸入欲折讓之發票號碼,按〔查詢〕。 |
| 3 |
勾選欲折讓的發票品項後,按〔挑選〕。 |
| 4 |
逐項輸入「折讓數量」、「折讓金額」及「稅額」;可使用橘色小算盤圖示進行自動計算。 |
| 5 |
資料填寫完成後,按〔金額檢查〕;檢查成功後按〔送出折讓單〕。 |
| 6 |
系統顯示「折讓單開立成功」即完成。折讓單依 B 類 7 天內、C 類 48 小時內上傳財政部。 |
注意事項
- 折讓單僅能由賣方開立或作廢,不得由買方操作。
- 折讓單上傳需在法定時限內完成(B 類 7 天內、C 類 48 小時內);逾時需重新作廢並再開立。
- 系統會進行統編、稅別、稅額差異檢核,不符將拒絕上傳。
- 折讓品項規範:
- 應稅品項:單價須為未稅金額正數,不得為負數或 0 元。
- 零稅率或免稅品項:單價須為原單價,不得為負數或 0 元。
常見問題(FAQ)
| 問題 |
解答 |
| 折讓單開立後是否能修改? |
折讓單送出後僅能作廢,無法直接修改,需重新開立。 |
| 若原發票已逾期,還能開立折讓單嗎? |
跨期發票仍可開立折讓單。 |
| 折讓單金額是否可以大於原發票? |
不行,系統會自動檢查,不允許折讓金額超過原發票金額。 |
| 折讓單是否需要買方確認? |
依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 20 條之 1,經雙方合意以電子方式處理,則證明單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即完成。 |
| 折讓單買賣雙方都可以開立嗎? |
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,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開立,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。 |
| 平台上傳失敗怎麼辦? |
請到「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> 查核與管理報表 > 發票與 Turnkey 上傳查核」查詢上傳狀態;異常時 e首發票會發送折讓開立失敗通知或由客服聯繫。 |
實際案例情境
| 案例情境 |
處理方式 |
| 退貨 |
顧客全數退貨時,賣方針對原發票品項開立折讓單,折讓數量等同退貨數量,並確認金額與稅額一致。 |
| 價格誤開 |
原發票單價誤開(如誤開 120 元、實際應為 100 元)時,透過折讓單將差額(20 元及其稅額)折讓回去。 |
| 進貨退出 |
供應商商品有瑕疵部分退回時,賣方針對退回品項開立折讓單,輸入折讓數量,系統依原單價計算折讓金額與稅額。 |
| 部分折扣 |
顧客購買後協商折扣時,賣方針對折扣金額開立折讓單,輸入折讓金額,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。 |
錯誤情境與處置
| 錯誤情境 |
處置方式 |
| 折讓金額與稅額不符 |
檢查單價與數量;系統允許 ±1 元誤差,超過需重新輸入。 |
| 統編檢核失敗 |
確認是否為合法 8 碼統編(B2B)或 0000000000(B2C)。 |
| 折讓單逾期未上傳 |
必須重新開立,或改用作廢原發票方式處理。 |
| 重複開立折讓單 |
先作廢重複的折讓單,再重新開立正確折讓單。 |
| 財稅平台異常 |
稍後再嘗試上傳,或聯繫財政部客服確認是否維護。 |
關聯文件
版本紀錄
| 版本 |
日期 |
修改者 |
修改內容 |
| v1.0 |
2025-02-10 |
專案負責人 |
自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操作說明歸檔。 |